日前,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出,“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由此,佛山市正式加入房票安置行列。《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明确了各级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相关流程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与安置等。
补偿与安置方面,《办法》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迁移费等;(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告注销原证的方式处理。
征收评估方面,《办法》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佛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征收决定方面,《办法》明确在六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文|记者黄松炜
